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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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楼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(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),这是学校的说法,事实上,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显示,这是2000年12月28日的第九届全国人大的第十九次会议,连时间都不对,校领导真是不拿党的章程当回事儿啊。
附赠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的原文http://www.npc.gov.cn/wxzl/gongbao/2001-03/05/content_5131101.htm
其中第一条第三点
“一、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
(三)违反国家规定,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,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。”
这一点学校校领导可承担刑事责任了。
第四条第二点
“ 四、为了保护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利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
(二)非法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;”
这一点学校非法截获学生上网使用的mac地址,非法监测学生电脑使用情况,存在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嫌疑。
再加上我上一篇帖子http://tieba.baidu.com/p/4858793797
可见学校制定的规定是违反了学校制定规定的基础的,是不合法,不合规的规定,必须更改!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(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),这是学校的说法,事实上,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显示,这是2000年12月28日的第九届全国人大的第十九次会议,连时间都不对,校领导真是不拿党的章程当回事儿啊。
附赠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的原文http://www.npc.gov.cn/wxzl/gongbao/2001-03/05/content_5131101.htm
其中第一条第三点
“一、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
(三)违反国家规定,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,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。”
这一点学校校领导可承担刑事责任了。
第四条第二点
“ 四、为了保护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利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
(二)非法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;”
这一点学校非法截获学生上网使用的mac地址,非法监测学生电脑使用情况,存在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嫌疑。
再加上我上一篇帖子http://tieba.baidu.com/p/4858793797
可见学校制定的规定是违反了学校制定规定的基础的,是不合法,不合规的规定,必须更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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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/9/11 19:28:13

